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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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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专发[1999]54号 1999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公安厅()、教委(教育局)、科委、人事厅()、外专局(引智办),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参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战略方针。近年来,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逐年增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各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外国专家工作管理或指导管理,发挥公安、外国专家管理等部门的职能,做好来华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本地区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外国专家工作是地方外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地方外办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地方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各类外国专家邀请函,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的中央部委外事司()和省级外事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的签发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三、凡已发给《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无需再申请就业证。拟来华工作、居留6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需持授权单位邀请函电及《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到我驻外使领馆办职业签证。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到地方外事部门领取《外国专家证》,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凭职业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服务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四、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和本通知精神为持有职业签证和《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五、各地外事部门要切实做好外国专家工作,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做好专家的管理、服务和表彰等项工作,加强与当地各聘请外国专家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